【纪检人手记】纪检监察干部日常行为中的“瑕疵”非小事

时间:2020-03-19 09:40    来源:淮南市纪检监察网   作者:干部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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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在身边人身上的几件小事让我一直萦绕在心,久久不能释怀,思来想去,觉得有必要一一道出,让大家略有所知,引以为戒,权且作为给全体纪检监察同仁一个小小的善意提醒。

其一,机关一个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实际到会人数不足支部实有人数的一半,因没有表决事项,大会可以正常进行,然而,会议进行过程中又有一部分党员陆续借故离场,会议实际效果可想而知。

其二,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知何故四处举债,债主多次讨债未果,于是通过信访渠道向组织反映。通过调查谈话得知,这名纪检监察干部外欠债务多达数十万元,借款对象既有身边同事,也有亲朋好友,还有数家银行和网络平台的,由于入不敷出,长期处于“拆东墙补西墙”状态。在借款原由上却闪烁其词、言不由衷,甚至连个人债务总数也难以说清,前言不搭后语,个人已无“信用”可言。
其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无视交规的存在,把行车安全视为小事一桩,有的经常超速行驶,有的不系安全带,有的抢黄灯和不礼让行人,更有甚者,知法犯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因此受到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处罚。

现实生活中,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关注度非常之高。上述几个事例,总体上看事情都不是很大,且纯属于个人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于是有同志认为那只是当事人个人行为,属于“小节”问题,充其量只是一种“瑕疵”而已,无伤大雅,因此不以为然,或视而不见,或熟视无睹。

党员参加支部活动既是权利更是义务,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组织上确定好会议时间地点后,党员自觉按时参加即可。一次支部大会就有半数以上党员缺席,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但事实只能说明:或是会议的时间确定不够科学,与多数党员的工作日程安排有冲突;或是党员的纪律意识有待加强,没有把参加支部活动放在应有位次,过分强调自身工作的特殊性。

日常生活中,个人因种种原因需要向亲朋好友借钱的事在所难免,也实属常见,“好借好还”是最基本的要求,超过约定时间不能还钱,起码应当明确告知对方原由和下步还钱计划,而不是避而不见甚至成为“老赖”。债权人频繁到机关单位讨债要债势必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效率。 人无信不立,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个人不良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形象,也直接影响纪检监察队伍的形象和纪检监察事业的公信力。

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监督执纪问责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律人者必先律己”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守的原则之一。纪检监察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在现实中既是“单位人”也是“社会人”,“八小时之外”则更多的属于“社会人”。即便作为“社会人”,我们也不能忘记自己肩负的使命所在,更不能无视纪律与法律的存在,因为我们不仅要做社会公德的自觉遵从者,而且在很多时候和场合还应当成为“示范者”。如果我们在对自身“小节”问题上要求不严,放任自由,那么我们就会不知不觉地在一些问题上犯错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前车之鉴”的大量事例犹在眼前。

笔者以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作为“社会人”的一分子,纪检监察干部的“小节”无小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这样那样问题,肯定都不是先天形成的,存在着日积月累的因素。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个人小节”问题经常发生在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身上,其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不可忽视,必须引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的足够重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防微杜渐,坚决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个人要经常检视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自觉遵纪守法,洁身自好,老实为人,踏实做事,共同为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良好形象做出应有贡献!(淮南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 刘昌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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