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后,对于重复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不再进行分流转办,而是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因此,如何判定、办理重复检举控告,是信访举报干部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
一、重复检举控告的判定
与已经接收的举报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复检举控告:
(一)被反映人、反映人和反映内容相同;
(二)被反映人、反映人相同,反映内容不完全一致但是实质内容相同且无新的反映事项;
(三)被反映人相同、反映内容相同或者不完全一致但是实质内容相同且无新的反映事项的匿名举报。
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承办人经研判认为属于重复检举控告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履行审批手续后,按照批示意见办理。
二、重复检举控告时间的限制
重复检举控告的判定不受举报时间的限制。
三、重复检举控告判定衔接工作
信访举报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级自收件进行重复判定;对下级报送件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移交的举报件,按照本级自收件办理并进行重复判定;对上级转送件,可以与本级自收件进行重复判定,但不改变上级对该件的判定。
四、判重不同渠道受理的举报件
对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渠道受理的举报,可以采用自动检索、人工比对等方式进行跨渠道重复判定。
五、重复检举控告的办理办法
市、县(区)信访室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检举举报平台进行重复件判定后,专人负责对原信(网络、电话重复检举控告原信无需打印)进行统一登记、集中保管、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为1年,期满后在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按照涉密文件销毁要求进行集中销毁。信访室应当每季度向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等部门书面通报登记情况,通报内容截止日期为该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