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问责办法》,规范市财政局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问责工作,近日,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局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操作规程》。
《规程》规定市财政局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问责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程序、合理分工等原则。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税政条法科负责市财政局隐性债务问责工作的合法性审查相关事宜;隐形债务线索收集由政府债务管理科统一负责,对收到的问题线索逐笔登记台账,转请财政监督局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提交政府债务管理科;财政监督局收到转交和日常监督发现的隐形债务线索,形成核实结果或检查报告后,会同政府债务管理科开展责任认定,并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和督促有关部门实施问责。具体对相关单位问责的,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向同级或者下一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管委会)、监管部门等提出问责建议;对相关责任人问责的,由财政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提出问责建议。
《规程》最后明确要加强内控管理和问责监督。一是制定专门的内控操作规程,工作明确到岗到人,业务全面留痕,防范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二是规定对发现隐形债务线索未开展核查的,未按《问责办法》规定开展责任认定、提出问责建议或责任认定、问责建议不到位的、未按程序移送相关单位问责、公开问责决定的,由市财政局党组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