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结合机关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事假
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一般一次不超过3天。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需休息者,可请病假,一次病假一般不超过一周,需长时间住院治疗者,必须取得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请假,假期视病情而定。
(三)婚假、产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权限
1、本规定所指请假为因私请假,因私包括因事、因病请假、婚假、产假等。
2、班子成员请假由书记批准;委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正(副)处级纪检监察员请假1天(含)以内由分管常委批准,1天以上3天(含)以下由分管副书记批准,4天(含)以上由书记批准;其他人员请假2天(含)以内由室主任批准,3天(含)以上一周以下由分管常委批准,一周(含)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批准。
3、请假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经批准后需交办公室、组织部备案。组织部要做好请销假登记工作,每半年公布一次。
三、纪律要求
1、请假1天以内可以书面或以手机短信为准,1天以上请假须以书面为准,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信息)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请假人须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3、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办公室和组织部进行销假。
4、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遇有紧急或重要公务时能够及时联络。
5、机关干部职工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6、请假期满回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伪造假证,骗取各种假期,经查证属实的;
(3)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上班未补办请假手续的;
(4)无请假手续或有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1)因疏于管理出现职工擅自离岗的;
(2)违规、越权准假的;
(3)不按规定执行各类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待遇的;
(4)出现旷工现象的在机关内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本人年度评先资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在两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