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日,市民政局下发通知,就做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全面落实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必要时可采取发放口罩、消毒水等防护品实施临时救助,帮助救助对象做好疫情防范。
简化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根据申请人申报材料综合研判,可适当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运用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开展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网上审核审批,进一步缩短救助时限;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
加强对特困供养人员关爱保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定期探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防寒保暖、体温检测、清洁卫生、居所通风、心理疏导等疫情防控工作。发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及时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联系,并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及时将因患新冠病毒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因隔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县(区)民政局指导乡镇(街道)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也可临时授予乡镇(街道)直接审批权限。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患新冠病毒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区)民政局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加强自身安全防护的基础上,全力做好本区域社会救助对象疫情信息收集工作。如遇重大和特殊情况,统一由县(区)民政局及时报送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