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减半征。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为期5个月,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预计将为全市企业节省医保支出2.3亿元。
二、延期办。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人,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三、缓期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未列入严重失信范围且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可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会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免收滞纳金。
四、保待遇。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