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立足职能定位,发挥监督“探头”作用,督促市民政部门履行兜底保障职责,聚焦脱贫攻坚兜底线,聚焦特殊群体谋福利,聚焦群众关切优服务,落实落细各项扶贫措施,确保民政兜底脱贫路上“一个都不能少”。
持续提高保障标准,确保“兜得牢”。全面实现城乡低保统筹管理,2019年,市辖区及凤台县月保障标准提高到593元/人,寿县月保障标准提高到560元/人。逐步缩小城乡补助水平,截至2019年底,市辖区和凤台县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为407.7元,寿县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为325.7元,均高出省级规定。大幅提高特困供养标准,市辖区及凤台县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年供养标准提高到12000元/人,寿县提高到9000元/人;市辖区及凤台县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年补助标准提高到6600元/人,寿县提高到6000元/人,全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政年补助标准提高到7800元/人。2019年度累计为157万人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发放保障金6.5亿元。
统筹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兜得实”。注重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编密织牢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急解难、残疾人福利、留守老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六张保障网”。在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经排查发现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并已纳入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3085人。
加强政策研究制定,确保“补短板”。对家庭因病因学经济负担重的家庭开展了抽样调查,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对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同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时启动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2019年累计为130.6万人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3992万元。
扎实开展专项治理,确保“环境清”。从2018年起,市民政部门有序开展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认真核查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关键环节及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等制度的政策执行情况,2019年清退低保对象3597人,纳入低保对象6379人,其中纳入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重残对象1485人。全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506例。
重点关注特殊群体,确保“感情真”。根据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按照每人每月80元至2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2019年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发放护理补贴532万元。同时,开展住养需求摸排,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近400名分散居住特困人员,安排其就近入住特困供养机构安享晚年。同时,将积极推行住院护理保险制度,做好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切实解决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难问题。
强化信息比对核查,确保“认定准”。建立在保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与殡葬数据比对机制,确定已死亡人员及时清退。坚持经济状况核对前置,新申请救助对象和已获得救助的对象在动态审核时,必须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后方可审批,杜绝“错保、漏保”现象,2019年,累计核对99718户239473人次。推广运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了保障对象档案资料电子化管理,2018年底启用以来累计受理办结救助事项3179次。
精准实施临时救助,确保“救急难”。积极拓展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2019年,累计为3994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784.1万元。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将受新冠肺炎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因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时实施临时救助,累计为220余名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助资金40.18万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