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政监督,近日,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向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工作函》)。
《工作函》提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范围。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干部提拔、晋升、评先评优等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事项。个人提供的材料,驻局纪检监察组不受理。
《工作函》细化廉政意见回复程序。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以正式函件(或表格,加盖印章)向驻局纪检监察组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围绕信访举报、执纪审查、日常监督、巡察等情况进行审查;在收到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征求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特殊情况,由驻局纪检监察组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
《工作函》明确回复意见标准。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分为:在党风廉政方面没有收到问题反映、没有发现问题、不影响、暂缓、不能等类型。回复意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