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收到了上级转来的涉及被监督单位一位干部的有关问题线索后,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对涉及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判,在征求市纪委相关监察室的意见后,决定使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
驻局纪检监察组在经过调查、研究函询回复件可信度等工作后,没有发现证据证明反映问题的存在,决定对函询回复件予以采信了结,及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并开展谈话提醒。
“谈话函询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一定要做好 ‘后半篇文章 ’,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对涉及的问题线索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特别是被反映人感觉有思想包袱的情况下,在将《函询情况反馈函》向本人以及单位党组反馈的同时,应该及时开展提醒谈话,鼓励他们解放思想,打消顾虑,放下包袱,努力工作,争做担当作为好干部。”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