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推深做实业务学习,4月26上午,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组织了首次专题业务探讨。
此次业务探讨的主题为“私车公养行为党纪条规适用探析”。组长首先详细介绍了三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冯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安监局副局长。2017年1月至10月,冯某私自用区安监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3次,共加注95号汽油160升,计人民币1250元。案例二:张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市容局副局长。2018年1月至9月,张某私自用市容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5次,共加注95号汽油220升,计人民币1760元。案例三:陈某,中共党员,某公立小学校长(事业编)。陈某于2018年1月至6月,私自用学校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6次,共加注92号汽油280升,计人民币2020元。
紧接着,大家围绕对冯某、张某、陈某“私车公养”违纪问题如何适用党纪条款进行了激烈的讨论。通过讨论大家最终得出一致意见。案例一中的冯某,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至10月,应适用2015年《条例》。2015年《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根据该条款内容及当时的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该条款不包含“私车公养”行为。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该条款为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因此,对于冯某“私车公养”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二中的张某,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至9月,也应适用2015年《条例》。但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这一规定明确了“私车公养”属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因此对于张某“私车公养”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三中的陈某,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至6月,与案例二中的张某违纪行为发生时间都是在2017年12月5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施行后,但为什么适用的条款不相同呢?这要从二人的身份进行分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案例二中的张某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该管理办法,而案例三中的陈某系某小学校长,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该管理办法。因此,对于陈某“私车公养”的违纪行为仍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
通过此次业务探讨,大家一致认为,身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在平时注意党纪条规、法律法规业务的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实现派驻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